反思信托业功能定位至关重要
来源: 时间:2006-07-21
判断一个机构或部门是否属于信托业,就是要看其经营性业务是否具有信托行为或信托关系的特征。信托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功能上的优势,而信托业的功能优势归根到底就是其业务拓展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托产品的功能优势。
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愈演愈烈,以及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一些深层次障碍的逐步彰显,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似乎模糊起来,并由此在各个层面上引起了一些误解和疑虑。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清楚的回答,极有可能演化成影响信托公司稳健经营,影响新兴理财市场健康发展,乃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大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反思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在当前有着非常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
翟立宏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清楚信托业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他说,信托业无论以怎样的具体业态模式出现,其最本质的特征都应该是在其经营行为中利用了信托原理。具体来说,判断一个机构或部门是否属于信托业,就是要看其经营性业务是否具有信托行为或信托关系的特征,这就应以信托法中信托的基本定义为依据,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三是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此特征来看,我国当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以及信托公司自身所从事的理财业务,都是基于信托原理的经营行为。
近年来,金融理论界流行的解释金融体系结构趋势性变化的“功能观点”,认为不同金融机构的构成形式是不断变化的,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变化却很微小,并且金融机构的形式变化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都是围绕金融功能而变动的,因此应该把研究视角定位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功能去建立最有效实现这些功能的机构和组织。在对信托业的理解上,这一观点给我们两点启示:首先,信托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信托特有的制度功能及其派生功能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不是为了拯救或扩展某些或某类现存的机构或组织。其次,信托功能的实现要依靠信托业务的拓展。从理论上说,实现信托制度的功能可能还有其他的途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却只能依靠某类机构或组织所提供的信托业务的拓展。因此信托业务和信托功能也就成为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一方面,信托功能是从信托业务中归纳提炼出来的,必须落脚于具体的业务之中;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拓展必须围绕实现信托无可替代的制度功能来进行,否则信托业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翟立宏表示,按照上述分析,信托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功能上的优势,而信托业的功能优势归根到底就其业务拓展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托产品的功能优势。因此,怎样在既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为信托业定位,其实质就是怎样在既有的金融产品体系中为信托产品定位,这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特殊性作深入和全面的考虑。
第一,信托财产:特殊的产品基础。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由于法律上对信托财产的特殊规定,使得作为金融工具的信托产品具有了特殊的产品基础,表现为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在解决许多金融问题,尤其是跨期较长、关系复杂的金融问题是这一特性在减少不确定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信托财产的多元化。它赋予了信托制度巨大的弹性空间,决定了信托经营方式的多样、灵活和较强的适应性,这和现代金融服务性产品的发展思路不谋而合。
第二,权利重构:特殊的经济关系。传统的金融工具分为债权信用工具和股权信用工具,要么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要么经济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改变,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金融需求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趋势下,传统的信用工具便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对信托来说,因为法律赋予了其权利重构的制度功能,其构成要素的组合方式可依合约而定,无疑有利于满足各种各样的风险收益需求。从实践中已有的创新性信托产品看,对传统的债权信用和股权信用工具无法满足的金融需求所形成的巨大市场空间,信托产品可以很好地予以填补。
第三,风险隔离: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风险隔离功能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因素具有非常独特的消减作用,其总体上的效果是降低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成份,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产品上所获得的效用感受。
翟立宏强调,信托产品是以特定的合约方式隔离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受托人财产管理决策中的理性成份,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没有规范和完善的信托合约,信托产品就不能充分发挥其风险隔离功能,也就无法通过手托人理性决策来提高信托财产的管理效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健全完善的信托制度是信托产品得以实现其金融功能的依据。
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愈演愈烈,以及信托公司经营过程中一些深层次障碍的逐步彰显,中国信托业功能定位的问题似乎模糊起来,并由此在各个层面上引起了一些误解和疑虑。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和清楚的回答,极有可能演化成影响信托公司稳健经营,影响新兴理财市场健康发展,乃至影响整个金融体系效率进一步提高的大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反思中国信托业的功能定位,在当前有着非常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
翟立宏认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清楚信托业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他说,信托业无论以怎样的具体业态模式出现,其最本质的特征都应该是在其经营行为中利用了信托原理。具体来说,判断一个机构或部门是否属于信托业,就是要看其经营性业务是否具有信托行为或信托关系的特征,这就应以信托法中信托的基本定义为依据,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三是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以此特征来看,我国当前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以及信托公司自身所从事的理财业务,都是基于信托原理的经营行为。
近年来,金融理论界流行的解释金融体系结构趋势性变化的“功能观点”,认为不同金融机构的构成形式是不断变化的,而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变化却很微小,并且金融机构的形式变化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都是围绕金融功能而变动的,因此应该把研究视角定位于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上,然后根据不同的经济功能去建立最有效实现这些功能的机构和组织。在对信托业的理解上,这一观点给我们两点启示:首先,信托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信托特有的制度功能及其派生功能而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不是为了拯救或扩展某些或某类现存的机构或组织。其次,信托功能的实现要依靠信托业务的拓展。从理论上说,实现信托制度的功能可能还有其他的途径,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却只能依靠某类机构或组织所提供的信托业务的拓展。因此信托业务和信托功能也就成为逻辑上紧密相连的两个概念。一方面,信托功能是从信托业务中归纳提炼出来的,必须落脚于具体的业务之中;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拓展必须围绕实现信托无可替代的制度功能来进行,否则信托业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翟立宏表示,按照上述分析,信托业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功能上的优势,而信托业的功能优势归根到底就其业务拓展过程中所提供的信托产品的功能优势。因此,怎样在既有的金融机构体系中为信托业定位,其实质就是怎样在既有的金融产品体系中为信托产品定位,这需要对信托产品的特殊性作深入和全面的考虑。
第一,信托财产:特殊的产品基础。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由于法律上对信托财产的特殊规定,使得作为金融工具的信托产品具有了特殊的产品基础,表现为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在解决许多金融问题,尤其是跨期较长、关系复杂的金融问题是这一特性在减少不确定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信托财产的多元化。它赋予了信托制度巨大的弹性空间,决定了信托经营方式的多样、灵活和较强的适应性,这和现代金融服务性产品的发展思路不谋而合。
第二,权利重构:特殊的经济关系。传统的金融工具分为债权信用工具和股权信用工具,要么所反映的经济关系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要么经济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难改变,这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金融需求的多元化和多样性的趋势下,传统的信用工具便越来越显得力不从心。而对信托来说,因为法律赋予了其权利重构的制度功能,其构成要素的组合方式可依合约而定,无疑有利于满足各种各样的风险收益需求。从实践中已有的创新性信托产品看,对传统的债权信用和股权信用工具无法满足的金融需求所形成的巨大市场空间,信托产品可以很好地予以填补。
第三,风险隔离:特殊的效用提升方式。风险隔离功能对信托产品的风险因素具有非常独特的消减作用,其总体上的效果是降低了不确定性,增加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理性成份,提高了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产品上所获得的效用感受。
翟立宏强调,信托产品是以特定的合约方式隔离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从而增加受托人财产管理决策中的理性成份,提高财产管理的效率。没有规范和完善的信托合约,信托产品就不能充分发挥其风险隔离功能,也就无法通过手托人理性决策来提高信托财产的管理效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健全完善的信托制度是信托产品得以实现其金融功能的依据。
(xintuo摘自金融时报)